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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外遇调查取证: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3-04-30 16:51   浏览量: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我们知道,事实收养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公开收养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会选择收养小孩来抚养,但是不是所有的收养关系都能认定是事实收养。那么,本文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一、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材料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二、事实收养如何认定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 长沙私家调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在该《意见》第4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三、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5、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五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 长沙市出轨调查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以上是诉宁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的内容,由此可知,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包括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诉宁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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