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我们知道,子女对于年迈的老人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有的时候针对赡养关系是可以进行变更的,那么你知道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判决书是什么吗?诉宁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控诉内容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书面意见予以证明。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xx 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 长沙市出轨调查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义务。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具备以下情形条件之一: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一方,应对出现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在抚养条件未出现重大变化时,另一方不同意的,其诉求不能依法得到支持。 三、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有哪些 赡养是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长沙外遇调查取证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其次,子女要在日常生活中扶助父母。关于因索要赡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权利人有权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不仅发生在父母之间,而且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之间。例如,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子女和别人建立收养关系后,便解除了和亲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从法律上讲,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再存在赡养的义务了。因此提出纠纷的适用该案由。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变更赡养关系纠纷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变更赡养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法院依法起诉。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诉宁网 长沙侦探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